6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就信用卡透支全额支付利息等条款的效力作出调整,过去有关全额支付利息方面的部分霸王条款或成历史。
信用卡全额罚息将成历史
在目前通行的银行信用卡还款付息的规定中,对于持卡人透支后未按时还款的情况,绝大多数银行都采取“循环利息”的全额罚息方式计算持卡人的利息,这也是广为持卡人所诟病的一种罚息方式,经常被吐槽为“霸王条款”。
简单来说,全额罚息就是在持卡人设定了最低还款额度后,银行还要求持卡人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
举例来说,假如账单日为每月5日,到期还款日为每月23日; 4月5日银行为你打印的本期账单包括了从3月5日至4月5日之间的所有交易账务;假设本期账单内你仅有一笔消费,消费金额为1000元,商户请款时间为3月30日;那么,本期账单列印“本期应还金额”为1000元,“最低还款额”为100元。不同情况下,循环利息分别为:
1、 若你于4月23日前,全额还清1000元,则在5月5日的对账单中循环利息=0;
2、若你于4月23日当天,只偿还最低还款额100元,则5月5日的对账单的循环利息为17.85元,具体计算如下:1000元×0.05%×24天(3月30日至4月22日)+(1000-100)元×0.05%×13天(4月23日至5月5日),循环利息= 17.85元。
也就是说,若不能按期还款,所收取的利息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上一月的全部账单金额从消费当天起至还款日前一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二是剩余未还款金额从还款日当天起至还清日当天每日所产生的利息。
此种还款方式最大的争议就在于,既然持卡人已经如期偿还了部分金额,为何这部分已偿还的金额依旧需要支付利息。因此,征求意见稿对这一广受诟病的罚息方式作出了重大调整。
来源: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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